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特編制《連云港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我市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1.市政府領導分工、工作規則、機構職能
2.市政府文件
3.市政府辦公室文件
4.市政府重要會議
5.市政府重點工作
6.連云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7.市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各類報告
8.市政府人事任免
9.市政府應急管理
10.連云港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重要信息
(二)公開形式
1. 通過連云港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進行公開;
2. 在市檔案館、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
3. 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請機構
我市各行政機關確定專門的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答復。市政府辦公室受理機構為政務公開處,辦公地址:連云港市新浦區朝陽東路69號,聯系電話:0518—85831098。
(二)申請的提出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登陸“中國·連云港”政府門戶網站,在“政務公開”專欄進入“依申請公開”頁面,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并選定相應的受理機構后,點擊“提交”按鈕即可。
2.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三)申請的處理
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經審查受理的申請,應當作出下列分類處理:
1.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后依法提供其申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2.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由申請人在有關政府網站和有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進行查找獲??;
3.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6.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三、收費標準
根據《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本機關停征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包括:檢索費,復制費(含案卷材料復制費),郵寄費。
四、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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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市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第2186號建議的答復 2018-08-01
關于市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第7371號提案的答復 2018-08-01
對省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第0029號提案的答復 2018-06-11
對省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第0462號提案的答復 2018-06-11
關于市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第6025號提案的答復 2017-06-21
關于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第1245號建議的答復 2017-06-19
關于市人大第十四屆一次會議第1049號建議的答復 2017-06-13
關于市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第6112號提案的答復 2017-06-08
關于市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6032號建議的答復 2016-11-10
關于市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6003號建議的答復 2016-01-19
關于解決計劃生育家庭養老問題建議 2015-06-23
關于實施品牌戰略實現產業強市的三點建議的提案 2015-06-19
關于“一帶一路”背景下實現我市港產城互動發展的意見的提案 2015-06-18
關于強化我市婚檢工作,有效控制新生兒出生缺陷的提案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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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云港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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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連部省屬單位:
《連云港市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中共連云港市委辦公室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31日
連云港市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醫療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醫療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藥價格、醫療服務、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規劃和行政措施,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并組織實施?!?/p>
(二)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行。承擔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管理,組織制定并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組織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城鄉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推進實施醫療保障精準扶貧。
(四)負責醫保目錄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支付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五)組織制定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成本調查、效果評估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收費行為巡查機制。
(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負責全市藥品、醫用耗材的價格談判和集中采購工作。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市醫療保障信息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承辦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服務工作。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負擔。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提高醫療保障統籌層次。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在規范藥品市場價格秩序、規范醫療機構收費行為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規范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行為。
第四條市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秘、信息、安全和保密等工作;承擔績效考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信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督查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干部工作,開展醫療保障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
(二)規劃財務和法規處(信息管理處)。研究分析全市醫療保障形勢,擬訂全市醫療保障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管理;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開展績效評估;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組織起草醫療保障的重要政策和行政措施,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統籌推進全市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業務經辦、費用結算、智能監控等平臺系統,加強醫療保障數據集中、分析、運用和發布,為醫療保障基金動態監管提供信息支撐。
(三)待遇保障處。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醫療保障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完善籌資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負責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各項補充保險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組織建立并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提高醫療保障統籌層次;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工作。
(四)醫藥服務管理處。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和大病保險目錄支付標準及藥品、醫用耗材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擬訂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五)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健全藥品經營企業明碼標價制度和醫療機構“陽光收費”制度;建立價格信息監測、成本調查、效果評估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收費行為巡查機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負責全市藥品、醫用耗材的價格談判和集中采購工作。
(六)基金監督處。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統一的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監督醫保協議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組織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內控機制建設,規范醫保經辦業務;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醫療保障領域違法案件移送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第五條市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萍夘I導職數1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主任)3名。
第六條市醫療保障局設立東部城區分局,為正科級。主要職責為:負責在東部城區(連云區、開發區、徐圩新區)貫徹執行國家、省醫療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市局各項政策措施;負責東部城區醫療保障待遇的組織實施、基金經辦工作;監督管理東部城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受理和查處東部城區有關醫療保障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各類醫療保障違法行為;承辦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醫療保障局東部城區分局核定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第七條 市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市醫療保障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連云港市醫療保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